申请人张鹏飞。被执行人张锋。
申请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张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锋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3年9月11日一次性给付了申请人张鹏飞400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