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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鹏飞与张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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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鹏飞。被执行人张锋。

申请人张鹏飞与被执行人张锋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8月23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锋接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3年9月11日一次性给付了申请人张鹏飞40000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