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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水县某某村七社与董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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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负责人侯志民,系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忠,男,汉族,36名申请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史养信,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侯保全,男,汉族。被执行人董亚军,男,汉族。

申请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与被执行人董亚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做出的(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于201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亚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董亚军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白水县雷牙乡南井头村七社案款金额46637元,该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渭中法刑一终字第00064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石孟院审判员:魏建民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