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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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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xx。被执行人xxx。

申请人xx与被执行人xxx离婚一案,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xxx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冻结了xxx在中国邮政银行的存款,冻结期满后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08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