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玉宏与陈金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陈玉宏,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金虎,男,汉族。

陈玉宏与陈金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白水县法院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玉宏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陈金虎清付事故赔偿款21253.07元及诉讼执行费用。本院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陈金虎没有固定收入,没有成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玉宏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146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被执行人陈金虎如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人陈玉宏可随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刘仓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