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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卫申请执行付志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泾民执字第0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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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卫,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亮,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付志战,男,村民。

任卫申请执行付志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志战应该付申请人赔偿款367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

书记员:雒新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