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任卫,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任亮,男,汉族,村民。被执行人付志战,男,村民。
任卫申请执行付志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付志战应该付申请人赔偿款367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泾民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斌审判员:赵卫斌审判员:许永涛
书记员:雒新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