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A,男,1940年8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被执行人杨B,女,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 被执行人杨C,男,1986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iv> 被执行人杨D,女,1991年6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余下,住户县余下镇罗什村北三街**>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20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4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B履行了2000元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对剩余款项表示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1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