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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某某与宋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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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1974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8742.57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