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苟某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依据本院(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2512.5元、执行费1590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