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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市某某医院与屈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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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苟某某,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屈某某,男,196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医院依据本院(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诉讼费2512.5元、执行费1590元。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878号生效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弋行

书记员:付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