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1182.3.06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