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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西安某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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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系该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户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1182.3.06元及逾期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户民初字第1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