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5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又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病故,其子刘某某同意为其父承担给付申请人40000元,此案完结。申请人李某某亦表示同意,对其余案件款41000元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鹏
书记员:白亚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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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105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又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病故,其子刘某某同意为其父承担给付申请人40000元,此案完结。申请人李某某亦表示同意,对其余案件款41000元予以放弃,现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9)户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鹏
书记员:白亚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