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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某某与李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户法执字第01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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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大王镇王守村七组。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