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大王镇王守村七组。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男,1992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1年1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户县大王镇王守村七组。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0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
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燕维
书记员:刘晓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