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红英,女,汉族,生于1967年10月16日,宝鸡市天宝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被执行人宋金生,男,汉族,生于1963年7月5日,无业,租住本市建厂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红英与宋金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红英于2013年8月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贷款利息。因被执行人宋金生现下落不祥,申请执行人冯红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若申请执行人冯红英在法定期限内发现被执行人宋金生及其财产时,可依法再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海生审判员:侯虎勤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杜国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