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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麻少妮与王福恒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004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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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麻少妮,男,汉族,1984年8月14日生,凤翔县陈村镇紫荆村**村民,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石油小区。被执行人王福恒,男,汉族,1956年11月13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

麻少妮申请执行王福恒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29.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未届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引社审判员:张晶审判员:杨文

书记员:赵宝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