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胜荣与李保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9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胜荣,男,1978年2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保平,男,1966年7月出生,汉族。

刘胜荣与李保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的(2009)王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人刘胜荣于2011年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2011年8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以李保平所有的陕B-121**号车顶账225000元,余款50043.58元两年六个月后支付,现已到期,李保平未主动履行义务,刘胜荣于2013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50043.58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3日向李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刘胜荣履行支付赔偿款50043.58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50元。但李保平未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李保平称其经济困难,无收入来源,无力一次性支付罚款,愿分期分批偿还,刘胜荣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013年6月李保平支付5000元,余款从2013年7月起每月付1000元直至付清为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王民初字第289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李保平不按时履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刘胜荣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