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吕宝来,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中山,男,汉族。
吕宝来与梁中山拖欠运费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1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梁中山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吕宝来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692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10日向梁中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吕宝来履行支付运费36923元的义务,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450元。梁中山接到本院通知后辩称;其已按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把36923元交到了审判庭,不存在履行的问题,吕宝来未从法院领取是他的责任,请求法院查清。经询问得知;梁中山已将36923元于2013年4月28日交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因未联系到吕宝来,此款未领取,故导致吕宝来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5月13日吕宝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