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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传虎、李春虎、李秋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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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东,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传虎,男197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秋虎,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传虎、李春虎、李秋虎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传虎、李春虎、李秋虎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34002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4月9日立案,当日向王传虎、李春虎、李秋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借款134002元、诉讼费2980元、公告费600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10元,但王传虎、李春虎、李秋虎称其拒绝主动履行。经查,李春虎、李秋虎在银行有存款,2013年4月11日冻结被执行人李春虎存款93817.75元、李秋虎存款45332.02元。但二人仍然拒不履行义务,故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将李春虎、李秋虎的存款139149元强制扣划至本执行款专用账户上,于2013年6月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37239元。向被执行人开具1910元执行费票据,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