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国强,男,1978年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春梅,女,1966年2月生,汉族。
王国强与梁春梅债务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作出的(2003)王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春梅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国强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梁春梅支付欠款15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春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王国强支付欠款15000元的义务,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春梅在银行有存款,遂于2013年8月27日将其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予以划拨,同日将其帐户冻结,待冻结足额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国强。2013年9月25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国强3000元,执行费350元代后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王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