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负责人王鑫,行长。被执行人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粮站法定代表人王学武,经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与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粮站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粮站未自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9.8万元,累计利息3032450.36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9月5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9月6日向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粮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履行支付借款29.8万元,累计利息3032450.36元的义务,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5700元。执行中铜川市王益区七一路粮站称其营业执照已被铜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王益分局吊销,企业已处于无人员、无财产状态,并已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予以确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铜川市分行对此情况表示不持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郭川审判员:常媛媛
书记员:杨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