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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何约和与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白炎玲投资协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2013)铜王执字第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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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何约和,男,1964年5月27日生。被执行人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炎玲,经理。被执行人白炎玲,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铜川市王益区王家河镇。

何约和与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白炎玲投资协议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铜王法调确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白炎玲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何约和于2013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万元及利息20万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白炎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何约和支付投资款本金50万元及投资款利息20万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94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铜川市中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白炎玲于12月9日已给付15万元,剩余部分待LCG953轮式装载机壹台鉴定后予以折抵剩余部分。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铜王法调确字第00043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惠平审判员:常媛媛审判员:郭川

书记员:王晓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