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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二审 · 2013

牟姚贩卖、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渝高法刑复字第0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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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被告人牟姚,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所地重庆市渝**。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4月1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减刑于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秀竹,重庆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牟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牟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复核期间,辩护人提出本案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牟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牟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1年12月,被告人牟姚为贩毒牟利,找其母亲姚凤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筹集到购毒款11万元。之后,姚凤英陪同牟姚携带购毒款乘车至四川省成都市与王×(另案处理)商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冰毒500克。牟姚携带购毒款跟随王×从毒品上家处购买到10包冰毒,牟姚验货后认为所购冰毒质量不好,要求王×调换其中8包冰毒。随后,牟姚、姚凤英将购买的2包冰毒运回重庆市贩卖。2012年2月16日下午,牟姚、姚凤英再次来到成都市,牟姚从王×处拿到调换的8包冰毒。当晚,牟姚、姚凤英乘车将冰毒运回重庆市渝北区家中,后牟姚将全部冰毒藏匿于其家门口的配电箱内。次日凌晨,牟姚、姚凤英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家门口的配电箱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56.71克。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实了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和抓获牟姚、姚凤英的情况。2.公安机关《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物证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2012年2月17日,公安人员在重庆市渝北区牟姚、姚凤英家防盗门正对面的银白色入户配电箱内查获1个红色包装盒、1个白色手机包装盒及1个报纸包装的小包裹,内装疑似冰毒可疑物共计13袋,经称量共计净重456.71克,经检验查获的以上疑似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0%、73.2%、64.3%。从牟姚、姚凤英处查获黑色手机2部。公安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3.火车票及住宿记录证实,2012年2月16日12时53分,牟姚从重庆火车北站乘坐D5109次火车至成都火车东站。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牟姚、姚凤英多次登记入住过四川安逸158连锁酒店。4.手机电话簿及通话记录证实,(1)2011年9月1日至2012年2月16日期间,牟姚使用的手机与王×使用的手机有过多次通话;(2)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16日期间,姚凤英使用的手机与王×使用的手机有过多次通话。5.房屋买卖合同及经纪合同证实,2011年9月24日,牟×将位于渝**的房屋以39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6.证人牟×证实,她将位于重庆市渝**的房屋以3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买方将现金交给她。她归还银行10余万元贷款后,把剩余20余万元交给母亲姚凤英保管。她听姚凤英说,牟姚找姚凤英借钱做生意,姚凤英不同意借,牟姚就把姚凤英房间的门打烂了一个洞。7.同案被告人姚凤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儿子牟姚与她居住在一起。牟姚要吸毒,又无职业,就准备通过贩毒挣钱。2011年底,牟姚知道牟×卖房子的钱交给她保管,就找她借钱去贩毒赚钱,她不同意,牟姚就找她闹,曾将家里的门打烂了一个洞。她没有办法,只好把钱借给牟姚,但她担心牟姚乱花钱和被骗,就陪同牟姚去购买毒品。她和牟姚携带11万元钱乘火车来到成都后,王×到她与牟姚入住的酒店,双方商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500克冰毒。牟姚拿着11万元钱跟随王×去购买冰毒。次日,牟姚回到酒店,称冰毒质量不好,只拿了2包(100克)冰毒。随后,她和牟姚携带2包冰毒返回重庆,把冰毒放在她卧室的保险柜里,牟姚贩卖了部分冰毒。2012年2月16日,她和牟姚乘火车再次来到成都。牟姚因手机没电了,就拿她的手机与王×联系后,去王×家拿剩余的冰毒。当晚,她和牟姚携带8包(400克)冰毒返回家里。牟姚说感觉有人在盯梢,就将所有冰毒拿去藏在家门口对面的配电箱内。牟姚出门被捉获,公安人员在配电箱内查获牟姚所藏的冰毒。8.被告人牟姚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八九月,他因无职业没有钱用,就打电话给狱友王×,叫王帮他找工作。王×称有购买冰毒的渠道,让他筹集现金,通过王介绍购买冰毒用于贩卖赚钱,他表示筹到钱后再联系王购买冰毒。后他得知姐姐牟×将卖房子的钱存放在母亲姚凤英处,就找姚借钱,姚担心他被骗,将所借款项亏损了,要求与他一起去成都购买冰毒。同年12月,他和姚凤英携带现金11万元乘火车到达成都,他打电话给王×,称已到成都158快捷酒店,叫王过来商量购买毒品事宜。后王×来到酒店,二人商定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500克冰毒。他携带11万元跟随王×在一个小区购买10包冰毒后来到王×家,他查看冰毒质量不好,决定只拿2包冰毒回重庆试卖,剩余的8包冰毒让王×调换。他和姚凤英于次日携带2包冰毒返回重庆,后他打电话给狱友联系贩卖冰毒,狱友称春运前检查较严,暂时不购买冰毒。这2包冰毒没有卖出去,被他吸食了部分。之后,狱友王×联系他购买毒品,来到重庆向他赊购毒品未果。2012年2月16日中午,他和姚凤英乘火车到达成都后,他到王×家将检验了的8包(400克)冰毒分装在手机盒和食品盒内,与姚凤英汇合后携带冰毒返回重庆。当他和姚凤英回到家时,他发现有人盯梢,就把上次没用完的冰毒与刚拿回来的冰毒放进家门口对面的配电箱内。随后,公安人员将他抓获,并查获他藏匿的冰毒。

上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复核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56.7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牟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牟姚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牟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且系主犯和累犯,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鉴于牟姚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适当,故辩护人认为本案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牟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牟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194号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牟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彬代理审判员:李洋代理审判员:唐晓军

书记员:苏定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