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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喜禄与刘长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西执字第48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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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曹喜禄,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侯叶安,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刘长卿,男,汉族,住邢台市桥**。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正式立案执行,2013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原告曹喜禄6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侯叶安储存在银行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廷恩代理审判员:杜宏亮代理审判员:田志刚

书记员:杨硕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