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宾,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王华,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被执行人张素君,女,汉族,住邢台市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3年8月21日作出的(2013)西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宾、王华、张素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0000元及利息、罚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宾、王华、张素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素君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剑骊代理审判员:张金湘代理审判员:李天恩
书记员:徐志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