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杨淑霞
依据(2013)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期限,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斌与被执行人杨淑霞租赁合同执行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杨淑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13)二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次作结案处理。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大鹏
书记员::姜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供执行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并作结案处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