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被执行人韩XX。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昌民一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韩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XX于2012年5月20日前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韩XX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韩XX名下的宝莱小型汽车(车牌号为辽MXXX**)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子明
书记员:王阿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