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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王亮、李荣军、康秋莲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8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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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西华门**。负责人常磊。被执行人王亮被执行人李荣军被执行人康秋莲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亮、李荣军、康秋莲借款纠纷一案,(2013)西莲证经字第3820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王亮下落不明,本院已经查封李荣军、康秋莲的房产一套,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84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杨军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