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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魁武、华翌与许峥、何超、冯新宁、金雨辰、霍峥、周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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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魁武申请执行人华翌被执行人许峥被执行人何超被执行人冯新宁被执行人金雨辰被执行人霍峥被执行人周毅

申请人王魁武、华翌申请执行许峥等七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2012)长民初字第0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执行标的为470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峥等七人找不见人,申请人亦表示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666号案件的执行。如果申请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民利审判员:魏华审判员:郑潇

书记员:阮拥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