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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鍣某某盗掘古墓葬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灞刑初字第0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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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荣军利,男。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1年7月26日投案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公安灞桥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13)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荣军利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成乖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荣军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荣军利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侵犯了国家文物管理制度及国家对古墓葬的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盗掘古墓葬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荣军利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归案后羁押的期间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荣军利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5日起至2016年3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旭人民陪审员:翟跟彦人民陪审员:彭海英

书记员:秦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