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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世振与赵锦良、赵祖龙贷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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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世振,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锦良,男,194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祖龙,男,1964年9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世振与被执行人赵锦良、赵祖龙贷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世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72413.98元。执行中,于2012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3月29日双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付款,申请执行人夏世振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