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贾腊崇,男,1945年12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樊随武,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腊崇与被执行人樊随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宏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自动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未民宫初字第0058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