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群升,男,1957年6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新来,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张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夏新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1.48万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70元、执行费1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新来的银行存款15095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