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树金,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2659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46元、执行费3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4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