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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树金与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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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树金,男,1972年7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68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三日内支付案款26593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546元、执行费30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德春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446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