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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扬晨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六村堡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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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扬晨,男,1990年1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六村堡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晨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六村堡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扬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六村堡村村民委员会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桥初字第000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朱江平执行员王昆执行员尤亚琴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