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申云祥,女,1962年4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冷聪玲,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云祥与冷聪玲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申云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回案款3000元并发还给申请执人冷聪玲,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4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新君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