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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陕西平方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分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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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平方高强度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054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东彦执行员乔小明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王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