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如日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文辉,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华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文辉银行存款28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