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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浙江中德如日管业有限公司与华文辉欠款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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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德如日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伟栋,总经理。被执行人华文辉,男,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华文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文辉银行存款28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刘瑜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