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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秀英与王强华确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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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秀英,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强华,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秀英与被执行人王强华确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秀英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2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执字第007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