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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常淑芬与韩军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7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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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常淑芬,女,1967年1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军,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淑芬与被执行人韩军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淑芬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