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有利,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农场土地承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有利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10元。执行中,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6月9日强制从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中拨划1710元至本院,并于2013年6月19日将全部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有利,被执行人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第四村民小组、未央区六村堡街道西柏梁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峰执行员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
书记员:王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