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阎执中,男,1938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湘,男,1971年1月3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阎执中与被执行人吴湘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阎执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未民宫初字第006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