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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占武与寇向朋劳务费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9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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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占武,男,1946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向朋,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寇向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向朋银行存款92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