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占武,男,1946年4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寇向朋,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一初字第00022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寇向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寇向朋银行存款92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