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常淑红,女,1970年1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韩军,男,1970年12月28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淑红与被执行人韩军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常淑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588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未民桥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王昆执行员朱江平执行员龚四华
书记员:张俊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