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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与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证债券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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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宏。被执行人文增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庆,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陕证执字第0002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