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南二环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宏。被执行人文增建,男,196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亚庆,女,1969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卫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陕证执字第00021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文增建、任亚庆、西安九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占宏执行员王新君执行员李峰
书记员:郑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