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栾鹏雁。被执行人李立之,(父母家)。
一、将被执行人李立之所有的鲁S号比亚迪轿车一辆作价3921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栾鹏雁抵偿债务。该车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栾鹏雁。二、申请执行人栾鹏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案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李立之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