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建强,理事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莱城区孟官庄玄武岩石料厂。负责人何文,厂长。被执行人何文,莱芜市莱城区孟官庄玄武岩石料厂业主。被执行人莱芜市银鹰橡塑科技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银友,经理。被执行人亓银友,莱芜市银鹰橡塑科技工贸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吕元春,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城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裁定书,审理过程中于2011年10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何文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徐家河村元新街12号的楼房一套。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拍卖被执行人何文的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何文所有的位于莱芜市莱城区张家洼街道办事处徐家河村元新街12号的楼房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