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负责人马晟升,主任。被执行人李代永,农民。被执行人张增华,农民。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增华所有的鲁S×××××号神龙富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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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负责人马晟升,主任。被执行人李代永,农民。被执行人张增华,农民。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增华所有的鲁S×××××号神龙富康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