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凤城支行。负责人李延新,行长。被执行人莱芜市西海工贸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刚,经理。被执行人莱芜亓氏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峰,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伦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伦学,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鹏程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伟,经理。被执行人吴刚。被执行人徐延新,系被执行人吴刚之夫。被执行人亓峰。被执行人曹燕燕,系被执行人亓峰之妻。被执行人段伦学。被执行人房桂霞。被执行人刘大伟。被执行人蒋丽娜,系被执行人刘大伟之妻。
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作出(2012)莱城执字第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吴刚所有的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9.5万股,及其在山东泰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0万股。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莱商银行凤城支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置上述股金,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股金的冻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刚所有的在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9.5万股,及其在山东泰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10万股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亓胜审判员:池洪波审判员:刘魁
书记员:张德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