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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王学东、尚玉霞、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2013)莱城执字第4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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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被执行人王学东、尚玉霞、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商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30日,依法委托莱芜市涵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尚玉霞名下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御花园小区B14号楼东三单元三层西户楼房一套,以评估价59.59万元作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拍卖。2013年9月30日,买受人赵金波(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鲁中东大街**,身份证号码:)以59.5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尚玉霞名下位于莱芜市莱城区长勺北路御花园小区B14号楼东三单元三层西户楼房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赵金波所有。该楼房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赵金波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赵金波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本案剩余债务由被执行人王学东、尚玉霞、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魁审判员:陈文堂代理审判员:陈峰

书记员:王彦昊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