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阿松,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陈惠英,女,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建龙,男,199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赵国祥,男,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仲,男,199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薛柏燐,男,1991年8月20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章辉,男,199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苏光雄,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
郑阿松、陈惠英与刘建龙、赵国祥、林仲、薛柏燐、章辉、苏光雄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19.8411万元及支付执行费287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福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无房地产产权、土地使用权、车辆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宁刑初9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曦代理审判员:刘瑞方代理审判员:苏锦玲
书记员:姚仁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