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琳婉,女,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保鸣,男,195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桥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保鸣银行存款30860.7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孙亚莉执行员刘瑜执行员王宝娟
书记员: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