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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沈茂华与杨红卫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未执字第015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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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沈茂花,女,1951年4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红卫,女,1966年9月20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茂华与被执行人杨红卫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茂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执行回案件款1215.5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桥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春宁执行员龚四华执行员李国强

书记员: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